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服务高等教育大众化,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支持学习型社会的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意见》(教高〔2015〕3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服务全民终身学习促进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19〕8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在线开放课程的建设、管理与应用,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推进信息化环境下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与创新结合学院实际,健全线上教学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线课程以校内师生为服务主体,同时面向社会学习者开放的网络共享课程,包括MOOC(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SPOC(Small Private Online Course,小规模私有在线课程)以及其他形式的在线开放课程。主动适应学习者个性化发展和多样化终身学习需求,立足国情建设在线开放课程,加强课程建设运行监管,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应用与共享,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课程建设总体要求
第三条 课程制作。线上课程的制作基于人才培养方案或其他培养目标,根据预设教学目标、专业特点、学生认知规律及教学方式,围绕核心概念及教学内容和资源间关系,碎片化组织教学内容及资源、设置教学场景,形成围绕知识点展开、清晰表达知识框架的短视频模块集。
第四条 教学设计。须结合在线课程教学的特征与需求进行整体教学设计,围绕教学目标精心设计教学活动,科学规划在线学习资源,明确学业评价策略和学习激励措施。课程设计、教学安排和呈现方式符合学习者移动学习和混合式教学的需求,开展在线学习与线下课堂教学相结合、翻转课堂等多种方式的课堂教学模式。
第五条 教学活动。要重视学习任务与活动设计,积极开展案例式、混合式、探究式等多种教学模式的学习,通过网页插入式在线测试、即时网上辅导反馈、线上线下讨论、网上作业提交和批改、网上社区讨论等,促进师生之间、学生之间进行资源共享、问题交流和协作学习。
第六条 学习评价。建立多元化学习评价体系,探索线上和线下融合,过程评价与期终评价相结合的多元化考核评价模式,促进学生自主性学习、过程性学习和体验式学习。课程成绩由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综合评定。
第七条 发挥优势与积极探索。鼓励各院系发挥专业优势,以适合网络传播和教学为基础,以利于激发学生兴趣和提高学习成效为目标,以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课、受众面广量大的通识课和专业基础课及专业核心课程为重点,建设适合网络传播和教学活动的内容质量高、教学效果好的在线开放课程。支持具有先进的教学思想与教学理念的课程建成在线开放课程。鼓励从“需求”出发,积极探索在课堂教学中有效利用在线教学资源,研究使用手段,提高学生学习的实效。
第八条 信息安全。严格遵守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范,依法依规开展教学活动,实施对课程内容、讨论内容、学习过程内容的有效监管,防范和及时制止网络有害信息的传播。
第三章 网络教学课程学分获得的范围与标准
第九条 可获得学分的线上课程范围。
(一)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为线上教学的类型。对于某种或多种部分学生类型,根据教育部指导意见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其中指定教学模式为线上教学的课程。比如针对扩招生源的线上课程,扩招生源即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在职职工及应(往)届毕业生等五类人员。
(二)院系申请类型。在与人才培养方案一致的基础上,院系提交课程进行线上教学的申请,申请需包含可行性与必要性说明、教学范围说明、教学方案和监管办法。
第十条 线上课程学分获得标准。完成线上课程必要的章节学习、作业、考试以及其他教学活动,同时通过课程考核者,可获得课程相应学分。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质量监控。对日常教学的监管以及期末教学效果的评价须放在同等位置。基于教学平台的数据信息,记录和跟踪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过程、内容、反馈,在启用的教学平台可控范围之内,尽可能地跟踪学生的学习行为与习惯,改进学院及教师的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质量保障。建立网络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各院系加强所属课程的教学管理,并指定专人作为本院系的平台管理员,开展日常教学管理工作;成立线上课程制作指导小组:为做好线上教学课件的制作,帮助教师保质保量完成线上课程建设工作,保证学院线上教学能够按计划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教学评价。通过日常的线上教学互动,保持课程的持续优化;结合线上教学平台与教务管理系统的课程评价,实现对课程的综合性评价。
第五章 课程应用与评价
第十四条 在线课程完成建设并上线后,应依托学院线上教学平台在校内实施翻转课堂、研讨型教学、混合式教学等教学模式改革,推进教学方式和考核方式改革。
第十五条 学院立项建设的在线开放课程,属于教师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课程建设所使用的资源,应保证知识产权明晰,无侵权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凡校内教学实践效果突出、学生反响良好的课程,学院择优推荐至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在线开放课程公共服务平台面向校外学习者开放。
第十七条 经学院授权许可、在国内外在线开放课程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的课程所获收益,可依规定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六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八条 学院对获准立项的在线开放课程提供专项经费支持,教务处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课程制作、评审及使用等。
第十九条 学院为在线课程建设提供拍摄场地、研讨型教室、智慧教室等硬件条件,教务处负责在线课程平台的建设,并提供平台使用的技术培训与课程上线帮助,在课程运行过程中提供技术咨询与指导,保障课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20年3月开始实施。